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潘桃丽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9329号 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932398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海悦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12MA2D70MU6A。 经营者:***,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畈岸村丽松(以下简称临杨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以下简称***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便利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420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合同金额1‰,从2019年1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共357天,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便利店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便利店向原告购买冷链设备,优惠价合计60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预付定金10000元,货到后付清全部货款。2019年12月12日,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安装地点并进行安装。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两被告并未及时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货款10000元,尚有款项5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而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便利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便利店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便利店向原告购买冷链设备,货款总计60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于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付清全部货款50000元;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前到货,于2019年12月12日前安装调试完毕;送货及安装地点为: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江中路海悦华庭275号;若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款项时,则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日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并由被告***便利店加盖印章,由被告***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曾向被告支付过100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开具《送货安装调试验收单》,在2019年12月12日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但经原告催要余款50000元至今未能支付,故而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潘丽桃便利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潘丽桃便利店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潘丽桃便利店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为被告潘丽桃便利店的实际经营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调整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支付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支付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负担515元,由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