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6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学府路296号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A栋2楼。
法定代表人:段尔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杨潇,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红河州个旧市建设东路47号3幢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清。
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住所:禄劝屏山街道办屏山路永恒锦绣金城A-501号。
负责人:蒋文春。
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昆仲裁(2021)634号裁决书。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设计费3500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12026元、执行费53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7月19日、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2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民政、工商、税务、不动产、车辆、保险及证券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签收退回。
3、2022年9月1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9月5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禄国用(2014)第1××0号的土地,该土地申请执行人认为权利瑕疵不明,请求暂不处置。通过协助执行机关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名下无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通过协助执行机关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个旧市永恒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至2022年12月20日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营造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旭
审 判 员  杨俊武
审 判 员  何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紫星
书 记 员  杨咀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