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02民初4607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延信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以西红卫村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东营市延信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延信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延信管道疏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延信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5元、保全费2384元,由原告东营市延信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