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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季佳思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勇伟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季佳思豪商贸有限公司、正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勇伟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