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民申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季佳思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勇伟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季佳思豪商贸有限公司、正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勇伟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