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天蓝环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3民初4855号
原告: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团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08132097。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圣洁,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蓝环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741692127。
法定代表人:姜仁成。
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美和园东区2号楼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734203。
法定代表人:潘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蓝环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263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到原告处采购定做锅炉,原告依约生产、交付锅炉,并交付了锅炉,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余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6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叶
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
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崔鹤
书记员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