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吉汇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团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08132097。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吉汇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338号楼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474648-1。
法定代表人全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吉汇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慕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