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民初1983号
原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新材料团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08132097。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迎
审 判 员  董军戈
人民陪审员  刘 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尹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