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新材料团地。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骏鹏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4民初215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将“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并列规定为建设工程的一种。本案《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受国家管理程度都明显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管辖约定无效,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当事人签订的《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三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鲁建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张兴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明文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