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7005号之三
原告:***,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马岭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路1888号程堤口社区3号楼2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7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1号楼6层60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