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3民初2792号
原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路658号菏建数码大厦B座东单元11楼1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KNCB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伯乐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2023年9月13日,原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70元,减半收取计9,535元,由原告山东程氏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