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民初588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意见并已履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