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2544号
原告:林博,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滨海路现代佳园。
法定代表人:徐武,公司经理。
原告林博与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审理中,林博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林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林博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