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2545号
原告:周国海,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滨海路现代佳园。
法定代表人:徐武,公司经理。
原告周国海与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审理中,周国海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国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计645.5元,由周国海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