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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广州圣媛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81民初3429号
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圣媛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广州圣媛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原告拟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本纠纷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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