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科力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民初1915号
申请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岭北镇柳江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超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岳阳科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岳兴路与107国道交叉处东侧374号(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方文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镇岳兴路与107国道交叉处东侧374号。
法定代表人:黄四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科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科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科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岳阳科力大酒店有限公司、岳阳科力置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榆佳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伍定
人民陪审员  易勋荣
人民陪审员  孙朝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