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1343号
原告:新沂市某有限公司。
被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
原告新沂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新沂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元,由新沂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