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9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任,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之子。

被告: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城市山水豪园****。

法定代表人:彭小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承永

审 判 员  廖月顺

人民陪审员  肖丁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向丽

代理书记员  朱淼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