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9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任,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系***之子。
被告: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城市山水豪园****。
法定代表人:彭小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承永
审 判 员 廖月顺
人民陪审员 肖丁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向丽
代理书记员 朱淼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