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97号
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普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子长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普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后收取15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婷
审 判 员 杨 冉
审 判 员 林 圩 垚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马 小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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