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4民初2181号
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华远海澜城五期24号楼二单元2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部门主管。
被告:***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家园7号楼一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克 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