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玄武东路华远海澜城五期24号楼二单元2504。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建投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丰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30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