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某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6387号 原告:四川某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某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四川某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