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洲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与宁波天洲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徐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0705号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AGE9108)。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湖工业区(新业路8号)。 代表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洲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677667421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丰收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宁波天洲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翔颖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