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6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82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824号调解书指定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