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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6)冀06执284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6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76204.11元,其中案件款568122.88元、执行费8081.23元。 本院认为,已将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681号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6)冀06执28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