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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30民初663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牛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提起反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本诉; 二、反诉部分按反诉原告某乙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未预交,不另行计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