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2498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