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2715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现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1.95元,减半收取计2765.98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