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2民初20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平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作出了(2026)冀0102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名下2583642.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名下银行存款2583642.3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