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2民初2086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第三人:平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审批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69元减半收取137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