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02民初2086号
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平某,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名下价值2583642.3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某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某名下银行存款2583642.3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家庄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