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2民初2712号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