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初15755号
原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1幢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老政府东院(百善村西98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骏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邦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72289.0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10713.51元。工程款利息具体包括:工程欠款172289.06元的利息8557.74元以及延期支付工程款258433.59元的利息2155.77元。(以258433.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2020年7月17日止,利息2155.77元;以17228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利息为8557.7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JZJSJJY-01SG-2018-03-003,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硬景等,合同约定总价款为811704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施工时间、地点、工期、质保、验收,付款方式等。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并于2019年4月30日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且最终经原、被告双方多次结算,结算总价为9072946元(包括:工程结算金额8614453元和抢工费458493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金额(8614453元)的5%,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从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60%,保修期满两年付清剩余40%保修金。2020年7月17日,被告支付了保修金的60%,但截至目前,仍有40%的保修金172289.06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支付。综上,鉴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且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骏达房地产公司辩称,我们对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3月7日,骏达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汉邦园林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就**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项目景观工程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约定:1.1工程名称:**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项目景观工程。1.2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至百善村西路,南至百善镇区南街,西至南百路,北至百葛路。1.3工程规模、特征:总用地面积31800平方米,本次招标范围为中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景观工程,景观面积约24433平方米。2.1本次招标的施工范围:广州山水比德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且经发包人确认的**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景观工程施工图集[共三册(即园建分册、绿化分册、水电分册)](图纸日期:2017年4月8日)、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与修改,以及设计图纸明确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工程承包方式:3.1本工程实行含税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包干,包工包料。工期:4.1.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67日历天。4.1.2开工日期:暂定2018年3月16日,具体以甲方实际发文开工日期为准。4.1.3竣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第167日历天。4.1.4竣工定义:以乙方提交验收报告并经甲方验收通过为准。5.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8.1本合同固定总价8117040元。本合同固定总价不含税价款为7312648.65元,增值税为804391.35元(增值税率为11%)。合同价款支付:9.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土方、景观结构完成,支付2840964元,累计付款比例35%;全部完成验收通过,支付4058520元,累计付款比例85%;竣工结算完成,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一年后付3%;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满二年后付清质保金余额(无息)。9.3保修金按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支付。9.4乙方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工程进度款申报单及施工形象进度影像资料,并经甲方确认。9.7乙方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提供相应申请金额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请支付至结算价的95%时,乙方应同时提供相应保修金的发票,甲方于收到完整资料及足额发票后10日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工程价款结算:10.1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不办理结算,只办理:有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本合同约定可调整价差;本合同约定可按实结算项目;甲方通知增加、减少或取消项目。10.2乙方应在通知工程竣工验收后2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10.3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审核完毕,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报告。甲方有权就本工程的预、结算,选择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乙方有义务予以积极、全面的配合。12.3竣工验收:本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质量验收与功能验收。质量验收、功能验收均完成后,则竣工验收完成。12.4.1工程移交: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乙方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17.1质量保修期及保修内容:质量保修期从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具体事宜详见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具体约定,质量保修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18.1根据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30日以上,从第31日起,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包括罚款措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包括放弃申请调整违约金标准的权利。21.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骏达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汉邦园林公司(承包人,乙方)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合同附件一),约定:2.1质量保修期具体如下:景观工程的结构工程按规范规定年限;泳池与水景防水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绿化植物养护期为2年;其他未约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2.2质量保修期自如下约定日期起计算:2.2.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乙方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2.2.2返修项目返修部分(绿化植物除外)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分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支付:4.1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结算价款的5%,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4.2本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60%,保修期满两年付清剩余保修金(无息)。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该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汉邦园林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4月30日,涉案工程完工,汉邦园林公司将案涉工程移交物业单位,施工单位汉邦园林公司、监理单位、物业单位及建设单位骏达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单》,监理单位验收意见为:“验收合格”,物业单位验收意见为:“同意接收”,建设单位验收意见为:“同意”。汉邦园林公司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回访保修记录》载明:申请回访保修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保修期起计日为2019年4月30日。存在的问题:无。整改情况:无。验收意见:同意接收。保修期间费用说明:无扣款。
2019年12月,骏达房地产公司及汉邦园林公司办理结算事宜,并签署了《工程结算汇报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项目景观工程,合同造价8575533元,结算造价9072946元,累计已支付工程款7289123.24元,未付工程款1783822.76元;保修金430722.65元,本期实际应付金额1353100.11元。骏达房地产公司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结算汇报单》上签字,其中财务部签字处于2019年12月20日手写有“截至2019年12月20日,此份合同费用累计付款7289123.24元,累计发票8781448.45元,正确无误。”该《工程结算汇报单》上备注:“根据合同9.1.4条约定,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5%(即8614453*5%=430722.65元),待壹年保修期满后支付3%,两年保修期满后付清(无息)。注:其中458493元为抢工费,质保金不计取此费用。”
另查,2018年7月18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13**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300000元。2018年9月17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10**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099990元。2018年10月,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4**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415379.73元。2018年11月27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26**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857400元。2018年12月12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5**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457837元。2019年6月19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25**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650841.72元。2019年12月19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3**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291497.55元。2020年3月13日,汉邦园林公司为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1**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91001.69元。上述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9163947.69元。2020年7月17日,骏达房地产公司向汉邦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258433.59元,该款项系保修期满一年后需支付的保修金的60%。庭审中,汉邦园林公司及骏达房地产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双方均认可骏达房地产公司尚未向汉邦园林公司支付剩余40%的保修金172289.06元。骏达房地产公司称按照之前的付款惯例,汉邦园林公司应该提交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的发票,而案涉欠款本金均未收到付款申请书及发票,故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汉邦园林公司称汉邦园林公司主张合同未约定将付款申请作为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保修期满骏达房地产公司应主动支付保修金。并称其已经向骏达房地产公司开具了足额发票,最后一次开具发票时间在2019年12月,发票金额为291497.55元,开具发票后将发票交付给了骏达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9月中旬,汉邦园林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骏达房地产公司联系,就涉案项目两年质保期到期后的质保金支付事宜进行过沟通。
以上事实,有**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汇报单、回访保修记录、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原、被告双方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昌平区百善四季家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保修期起计日为2019年4月30日,两年质保期,至2021年4月30日保修期满两年。按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60%,保修期满两年付清剩余保修金(无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40%的工程款(质保金)172289.06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还同时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30日以上,从第31日起,被告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被告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质保金,在原告已经足额向其开具相应发票后,被告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5月1日支付剩余40%质保金(工程款),但至今尚未交付,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228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日开始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延期付款的利息2155.77元(以258433.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止),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7228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利息为8557.74元),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交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的发票,尚未达到付款条件,该辩称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合同约定不相符,该辩称依据不足,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72289.06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7228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1元,由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7元(已交纳);由北京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