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7238号
原告:山东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荆山路438号13座4层4-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1栋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7日,山东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昌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