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661号之一
原告:北京卓然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三山新新家园四区2号楼四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1幢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卓然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北京卓然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卓然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卓然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