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2577号
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纹,女,1986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