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6464号
原告:济南绪章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花坦村4号村委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8MA3PONLCX4。
法定代表人:刘绪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1幢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110114064885813G。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绪章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章劳务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绪章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绪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王兰萍,被告汉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绪章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汉邦园林公司支付欠款78595元及利息(利息以78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汉邦园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0日开始,绪章劳务公司为汉邦园林公司承接的济南市汉峪C04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做零工。2018年12月5日完工。双方结算后,将剩余款项78595元由汉邦园林公司开具了支票一张。当时,汉邦园林公司告知绪章劳务公司先不要去银行取款,要等等。自2020年7月31日汉邦园林公司出具支票后至今已超过一年。期间,绪章劳务公司多次去银行询问,银行都说该账户(汉邦园林公司账户)没有资金。为此,绪章劳务公司多次找汉邦园林公司催要,汉邦园林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绪章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汉邦园林公司辩称,经核实,我方涉案项目即济南市汉峪C04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的款项支付已经完成,并无欠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汉邦园林公司出具收款人为绪章劳务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票号为1020113057779658,出票日期2020年7月31日,金额78595元,用途为工程款。双方均认可该支票为提前出具的延期支票。该支票到期后绪章劳务公司并未成功兑付。
诉讼过程中,绪章劳务公司主张其在2017年开始为汉邦园林公司进行施工,两个项目分别为济南市汉峪C04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刘智远城中村改造项目A3地块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后经双方核算,两个项目剩余款项之和为1126270元,扣除3000元后,为1123270元,双方抵房协议金额为692283元,抵房后剩余款项430987元,后汉邦园林公司在2020年1月26日付了36万元,最后剩余70987元,当时还有其他买的东西给报销进去了,汉邦园林公司提前给开具了总额为78595元的延期支票,但是支票到期后到银行告知没钱,提交济南市汉峪C04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零工协议书一份(微信截图打印件)、结算款申请表两份(微信截图打印件)、债权转让及抵销协议一份(微信截图打印件)、银行业务凭证打印件一份、转账支票一份。汉邦园林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的两个项目款项均已付清,该支票开具时,不确定是否欠款项,但在此之后,经核对已经付清了,这个支票自行作废了,只是没让绪章劳务公司把原件寄回来,提交济南市汉峪C04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零工协议书一份、结算单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宗、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两页、零工单及相应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宗、业务回单一页、活期存款明细账一页、北京北亚园林公司代付工程款的申请一份、抵房协议一份。
本院认为,绪章劳务公司与汉邦园林公司存在济南市汉峪C04地块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刘智远城中村改造项目A3地块一期景观绿化工程的合同关系。双方结算过程中,汉邦园林公司为绪章劳务公司出具了金额为7859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现该支票到期后未兑付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对绪章劳务公司要求汉邦园林公司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欠款7859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汉邦园林公司虽主张经核对已经不欠款项,该支票作废,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支票的性质,银行见票后系无条件支付款项,其单方宣布支票作废没有依据。汉邦园林公司出具的支票未能兑付成功,必然给绪章劳务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对绪章劳务公司要求汉邦园林公司支付利息(以78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绪章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8595元;
二、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绪章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78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元,由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