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552号
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1幢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斌城怡源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朝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