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北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北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5民初11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北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宁夏北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