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12005号
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