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6018号原告: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3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20%的违约金6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消防产品购销安装合同》一份,并对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6年7月完工,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预付款8万元,剩余32万元设备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向本院提供被告住所地不实,致使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退还原告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