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6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盾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原西安蓝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97130元(含执行费5770元),未执行标的397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宁夏建华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屋、无车辆、土地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