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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宏越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某某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357号 原告:刘永坤,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XX城县。 被告:天津市宏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坤与被告天津市宏越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坤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后4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