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357号
原告:刘永坤,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XX城县。
被告:天津市宏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坤与被告天津市宏越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伟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坤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后4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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