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辽0711民初93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1997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锦州监狱,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0004639057629。 负责人:***,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监狱法规科科长。 (追加)被告: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区果树农场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0162928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追加)被告:毛某某,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辽宁省锦州监狱、(追加)被告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王某某自愿负担425元,由被告毛某某自愿负担425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