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905执保44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辽0905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辽GX53**号东风牌、辽G6××**号五菱牌、辽GK××**号江铃全顺牌车辆共三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辽GX53**号东风牌、辽G6××**号五菱牌、辽GK××**号江铃全顺牌车辆共三台,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转让、变更登记、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