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610号之一 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饶阳镇褚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鹄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10元,由原告饶阳县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