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3393号
原告:大冶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殷祖工业园南10号。
法定代表人:冯廷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叶家坝西小区69-7号。
负责人:沈军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祥植,男,汉族,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大冶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方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曹祥植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大冶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大冶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柯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