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6民初5639号
原告:临沂市某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临沂市某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临沂市某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某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某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临沂市某某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