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1214号
申请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经济开发区烟潍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隋月松,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3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此金额暂计,具体金额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