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09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久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常青镇丁岗村西城花园A-16西室。
法定代表人:夏冬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港经济开发区烟潍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振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乙桐,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安徽久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久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义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久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鲁0214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改判山东义泰公司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工程款1,293,920元、疏通管网线路人工费396,340元、焊货架零星用工24,480元、电动升降机租赁费86,400元(合计1,801,140元),并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利息损失;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山东义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安徽久久公司和山东义泰公司签订2021年4月25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背景。1.双方签订该份合同前,另有第三方施工队承包了山东义泰公司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因质量不合格,山东义泰公司与该第三方解除合同,另行发包给安徽久久公司。2.安徽久久公司在承包之前,知道第三方施工的质量问题,为此特别在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项增加了“疏通按实际人工计算,每个人工工价360元一个工”的约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安徽久久公司工人在山东义泰公司安排下,从事了大量的疏通、维修工作,从4月底至6月底,几乎一直在做疏通、维修工作。3.即使如此,安徽久久公司仍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在报给山东义泰公司时,山东义泰公司收下但拒绝签字,包括2021年7月安徽久久公司开具的发票、安徽久久公司疏通、维修的签证单。二、两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以2021年4月25日合同为准。1.安徽久久公司和山东义泰公司之间存在两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落款日期分别是2021年2月22日和2021年4月25日。对于为什么签订两份合同,山东义泰公司在回答法庭发问时称是应对总包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合规检查,但从两份合同的区别点来看,主要体现在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2021年2月22日的合同没有疏通支付人工费的约定,2021年4月25日的合同有疏通支付360元一个人工的约定。山东义泰公司主张的应付“合规检查”的合同,是2022年2月22日签订的合同,双方应以2021年4月25日合同为准。2.对于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山东义泰公司在回答安徽久久公司发问时,称是合同落款时间签订的,这与事实不符:在2021年2月22日合同中,山东义泰公司现场负责人是唐建民,2021年4月25日合同中山东义泰公司现场负责人是夏登长,而实际是,唐建民是2021年7月8日从外地到青岛接替夏登长的,其不可能出现在2021年2月22日的合同中,落款时间2021年2月22日合同实际形成时间应晚于2021年4月25日合同。3.山东义泰公司对于两份合同的形成时间、理由、内容的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显然是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支付山东义泰公司疏通人工费的责任。三、解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方是山东义泰公司。1.安徽久久公司自2021年4月25日进场施工,因前期施工队遗留的质量问题,安徽久久公司工人在山东义泰公司现场人员安排下,进行了大量的疏通、维修工作,按照2021年4月25日合同约定,山东义泰公司应支付疏通人工费,安徽久久公司在找山东义泰公司签证时,山东义泰公司收下签证申请单但以各种理由推托签字,直至安徽久久公司施工结束,山东义泰公司没有签发一份签证单。2.安徽久久公司按合同约定,在每月末向山东义泰公司报送工程量,山东义泰公司收下材料后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批复,直至发生工人爬塔吊讨薪之前,山东义泰公司未付分文。安徽久久公司只是提供劳务,在已垫付90余万元情况下已无力继续垫付,而山东义泰公司未按约定拨付进度款,导致发生工人爬塔吊讨薪事件,该事件是因山东义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进度款造成的。3.山东义泰公司以工期、质量、再分包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相应的事实。4.合同签订后,安徽久久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工地上基本上有七八十人在工作,由山东义泰公司现场人员每天安排工作,每周例会总结、安排下周工作,安徽久久公司无法自主工作安排。进场后前两个月基本做疏通、维修工作,甚至被安排打扫卫生,焊货架等琐碎工作。而且山东义泰公司拒不给安徽久久公司的疏通工作签证,拒不认可疏通工作的人工费,也不拨付进度款。四、山东义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山东义泰公司违法解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导致安徽久久公司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安徽久久公司前期却支付了大量的工人工资,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租赁机具费用、辅材费用。安徽久久公司已基本完成全部疏通工作,后期仅为简单的安装工作,如果全部完成,安徽久久公司能够将前期费用摊入整个工程,仍能实现盈利,但山东义泰公司违反解除合同导致安徽久久公司的预期落空,山东义泰公司应承担安徽久久公司的前期实际损失。
山东义泰公司辩称,一、安徽久久公司撤场后已与山东义泰公司双方就安徽久久公司撤场前全部已完工工程量完成最终结算,并且安徽久久公司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说明,认可工程量造价为269,471.63元,安徽久久公司上诉请求山东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293,92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安徽久久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山东义泰公司与安徽久久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已于2021年8月4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安徽久久公司自行撤场。安徽久久公司撤场后,安徽久久公司项目经理唐建民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7日期间与山东义泰公司完成安徽久久公司撤场前全部已完工工程量结算,并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安徽久久公司既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山东义泰公司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表》的真实性,又认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表》是最终工作成果的确认,还在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说明,认可工程量造价为269,471.63元,其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二、安徽久久公司已向山东义泰公司明确声明涉及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的工程项目均以编号为KFDX2021-07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准,山东义泰公司与安徽久久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应以该合同约定为准。2021年7月13日,安徽久久公司向山东义泰公司出具的《声明》载明,山东义泰公司与安徽久久公司双方在2021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安徽久久公司原因,声明作废,涉及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的工程项目均以编号为KFDX2021-07的劳务分包合同为准。安徽久久公司已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明确认可《声明》的真实性,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山东义泰公司与安徽久久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应以编号为KFDX2021-07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为准。退一步讲,即便假设以作废的2021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为准,根据该合同专用条款第11.2.7条约定:“因前期预埋已基本完成,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不通或者不合适的部分,乙方有责任完善整体工作,就此项工作不再增任何费用。”而安徽久久公司主张的“疏通按实际人工计算,每个人工工价360元一个工”系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项约定。根据该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约定:“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解释;……(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该合同专用条款第11.2.7条约定优先于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项约定。三、退一步讲,即便假设合同约定了疏通管道的劳务费单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安徽久久公司也应当举证证明疏通管道、焊货架等零星用工的工程量才能确定疏通管道、焊货架等零星用工的劳务费,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安徽久久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系其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力。即便假设安徽久久公司向一审法庭提交的证据系真实的,也无法证明疏通管道的工程量,安徽久久公司无权向山东义泰公司主张疏通管道的劳务费。其次,《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表》系山东义泰公司与安徽久久公司双方就安徽久久公司撤场前全部已完工工程量的最终结算。如果安徽久久公司真的提供了大量的疏通管道作业,必然会要求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表》中体现,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恰恰证明安徽久久公司关于为山东义泰公司提供大量疏通管道作业的主张无事实依据。第三,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条约定,签证必须由专业工程师、预算经理、项目经理联名签发书面《现场工作联系单》及其他涉及变更签证的纸质文件后,安徽久久公司方可施工,所有签证必须按《分包经济签证单》的格式及要求办理,所有现场发生的签证文件须在当月完成审批手续,逾期视为安徽久久公司放弃,不再补办,其中零工签证必须附照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安徽久久公司应当对疏通管道、焊货架等零星用工《现场工作联系单》及签证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已作废的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项约定“疏通按实际人工计算,每个人工工价360元一个工。”其中,每个人工工价360元一个工,换言之,即人工工日单价360元。而人工工日系《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人工工程量的计量单位,与工人实际出勤天数(计时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安徽久久公司并未从事大量疏通作业且疏通作业依据合同约定不应计费。即便假设安徽久久公司从事了疏通作业且应当计费,安徽久久公司主张依据工人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疏通作业的工程造价显然与事实不符。并且,工人出勤与进行疏通作业也无必然联系,安徽久久公司举证工人出勤情况无法证明从事了疏通作业。四、山东义泰公司与安徽久久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KFDX2021-07)系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款的计算与安徽久久公司已完工工程对应的人工工日定额消耗量有关,与安徽久久公司工人出勤天数无关,安徽久久公司主张的电动升降机租赁费属于施工机械使用费,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安徽久久公司无权请求单独支付。1.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1.1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人工单价方式,执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D02-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20)及青岛市价目表(2020年11月份)、《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人工工日单价120元,定额基价中的辅材费、机械费按90%计取;人工、辅材、机械单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随政府政策性调整而调整;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D02-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20)除税价中的定额规定计取脚手架搭拆费、超高费及高层建筑增加费三项费用中的人工费,按3%的税率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从该条约定可以明确看出,工程款应根据安徽久久公司已完工工程对应的人工工日定额消耗量乘以人工工日单价120元进行计算,与安徽久久公司工人出勤天数无关。安徽久久公司自愿与其雇佣的工人按照出勤天数结算工资的约定不能约束山东义泰公司,山东义泰公司应付工程款仅与安徽久久公司已完工工程量相关。2.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1.1条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等为完成上述工程至约定的质量、工期和安全标准的全部费用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等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徽久久公司主张的电动升降机租赁费属于施工机械使用费,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安徽久久公司无权请求单独支付。五、山东义泰公司依据涉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山东义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1.2021年7月22日,因安徽久久公司拖欠包工头工人工资导致包工头爬塔吊闹事讨薪,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山东义泰公司为平息事件,代安徽久久公司垫付民工工资383,200元。依据涉案劳务分包合同附件5《违约责任汇总表》第16项约定:“若因乙方未按时支付劳务工劳动报酬导致劳务工有可能停工、闹事、投诉、曝光等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代乙方直接支付劳务工劳动报酬,并以代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扣除乙方违约金,该代付的劳动报酬及违约金将从乙方工程款或劳务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代乙方直接支付劳务工劳动报酬的行为视为已获乙方的授权。”因安徽久久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爬塔吊闹事讨薪,山东义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山东义泰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涉案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21.1条及21.2条明确约定:21.1乙方每月的25号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出进度报量申报表及计算资料一式五份,……。21.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暂停施工或消极怠工,乙方也不得以计量存在争议为由暂停施工或消极怠工,否则,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涉案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3.1条明确约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每月25日乙方将本月验收合格的工程预算报甲方预算部,甲方预算部在7个工作日审核完毕,甲方将于进度结算审核完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每次支付乙方进度结算值的70%。……在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付款程序,填报《分包月报量申请表》,……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3%建筑劳务专用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到甲方财务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而实际上,安徽久久公司自始至终未填报《分包月报量申请表》,未与山东义泰公司进行进度结算,在没有进度结算的情况下,山东义泰公司无法向安徽久久公司支付进度款。此外,安徽久久公司在未与山东义泰公司进行进度结算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6日(包工头爬塔吊闹事讨薪之后)突然交给山东义泰公司金额仅为1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为无效发票,无法认证抵扣),但山东义泰公司此时已为安徽久久公司垫付工人工资383,200元,远超过安徽久久公司主张的120,000元,不应再向安徽久久公司付款。安徽久久公司手下的包工头爬塔吊闹事讨薪,是因安徽久久公司违法分包且不按合同约定与山东义泰公司进行进度结算导致,山东义泰公司对此无过错。六、山东义泰公司已代安徽久久公司垫付工人工资528,490元(含合同解垫付工人工资383,200元,合同解除后垫付工人工资145,290元),但安徽久久公司全部已完工工程量造价仅为269,471.63元,安徽久久公司应当向山东义泰公司返还垫付款人民币259,018.37元。综上,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安徽久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山东义泰公司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工程款1,293,920元并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利息损失;2.判令山东义泰公司支付安徽久久公司疏通管网线路人工费396,340元、焊货架等零星用工24,480元和电动升降机租赁费86,400元并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利息损失;3.判令山东义泰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过程中支出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1年2月22日,安徽久久公司(乙方、分包人)与山东义泰公司(甲方、总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KFDX2021-07,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工程地点为青岛市高新区双积路以南、经二路以北、安和路以西,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1号楼、学术会堂及柱廊等工程的给排水、强电(不包含高、低压配电室)及现场现有消防工程的预埋,安装各专业的一次、二次结构施工中的预留预埋和封堵(含防火封堵)工作(预埋管含钢丝线、预留接线盒)【低压配电室施工范围,低压柜出线至各楼层的(母线安装、电线电缆敷设),低压柜侧电线电缆及母线敷设至低压柜预留电缆头即可(不做电缆终端头)】;配合甲方调试、竣工验收及后期的维修工作。包括从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的实施、以及成品保护、剩余物料退库或退场、现场清理、工程交付、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保修等全过程的工作程序及其全部的辅助性工作。分包方式为乙方按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要求提供分包人工、辅材、所有机械,包安全、工期、质量、绿色文明施工、税金等方式并负责相应的管理。分包合同价款为700万元。工期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8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191天。专用条款第21.1条约定,本合同执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D02-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20)及青岛市价目表(2020年11月份)《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人工工日单价120元,定额基价中的辅材费、机械费按90%计取;人工、辅材、机械单价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也不随政府政策性调整而调整;乙方按《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D02-2016)《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20)除税价中的定额规定计取脚手架搭拆费、超高费及高层建筑增加费三项费用中的人工费,按3%的税率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零星用工(不分工种)按240元/工日计取。双方还约定若因乙方未按时支付劳务工劳动报酬导致劳务工有可能停工、闹事、投诉、曝光等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二、2021年4月25日,安徽久久公司(乙方、分包人)与山东义泰公司(甲方、总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KFDX2021-03。2021年7月13日,安徽久久公司发布声明,载明双方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的《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作废,以编号为KFDX2021-07合同为准。2021年4月25日安徽久久公司入场施工。三、2021年6月30日,山东义泰公司向安徽久久公司发送《通知函》,载明:因安徽久久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施工进度滞后、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未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等,安徽久久公司应限期整改。2021年8月4日,山东义泰公司向安徽久久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函》,载明:因安徽久久公司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多次发生质量、工期不能满足要求,未及时支付工资导致闹事等问题,已严重违约,山东义泰公司决定解除双方间劳务分包合同。自安徽久久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合同项下未履行部分立即终止履行我司已代为支付你司民工工资383,200元。2021年8月6日,山东义泰公司向安徽久久公司发送《通知函》,载明:经核算,你司已完成工程量为人民币269,471.63元......我司已为你司垫付民工工资383,200元......你司仍有民工工资及民工为你司垫付的升降机租赁费共计180,440元未支付。2021年8月6日,安徽久久公司向山东义泰公司复函,载明:质量及工期问题系因之前施工遗留问题导致,因贵公司未支付进度款,我公司无力垫付工资,导致工人讨薪发生。2021年8月7日,山东义泰公司针对安徽久久公司的复函再次向其复函。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劳务分包合同已于2021年8月4日解除。四、安徽久久公司、山东义泰公司结算确认已完工工程量269,471.63元,并由唐建民、宋军生等人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安徽久久公司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交说明,认可双方工程量造价为269,471.63元。五、2021年7月22日,山东义泰公司通过现金加转账的方式代安徽久久公司支付民工纠纷款人民币383,200元。安徽久久公司向山东义泰公司出具《申请书》,认可山东义泰公司代其垫付民工纠纷款383,200元,此费用可抵扣双方之间劳务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久久公司与山东义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安徽久久公司已实际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双方均认可已完成工程量造价为269,471.63元,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合同价款包含人工费、辅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费用。安徽久久公司认可山东义泰公司已代付劳务工人工资383,200元,亦认可山东义泰公司代为支付上述费用可抵扣双方之间劳务工程款。抵扣之后,山东义泰公司已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工程款超过山东义泰公司应支付安徽久久公司劳务工程款,故安徽久久公司主张山东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人工费、电动升降机租赁费等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院二审期间,安徽久久公司提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民初5581号判决,证明唐建民是2021年7月7日到青,7月8日到工地,不可能出现在2月22日的合同中,故该份合同是倒签虚假合同。山东义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与项目现场实际的履职的项目经理不一致,在工程领域非常常见。2021年2月22日约定项目经理唐建民未到岗,直至安徽久久公司所说的时间才到岗恰恰证明安徽久久公司存在违约的情形。并且因项目前期实际履职的项目经理为夏登长,被中建八局四公司发现后要求按照合规要求出具4月25日的合同,将项目经理由唐建民改为夏登长,恰恰证明山东义泰公司所述即为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安徽久久公司一审提交的合同编号为KFDX2021-03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专用条款11.2.7载明,因前期预埋已基本完成,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不通或者不合适的部分,乙方有责任完善整体工作,就此项工作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安徽久久公司主张山东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疏通管网线路人工费、焊货架零星用工费、电动升降机租赁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安徽久久公司主张依据与山东义泰公司2021年4月25日签订的KFDX2021-03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1.的约定,按所有的出勤天数人工乘以日人工单价380元支付人工费,再额外支付租赁费,本院不予采信,具体理由如下:(一)该KFDX2021-03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1载明“疏通按实际人工计算,每个人工工价360元一个工......”,该合同专用条款11.2.7载明“因前期预埋已基本完成,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不通或者不合适的部分,乙方有责任完善整体工作,就此项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即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1之约定与该合同专用条款11.2.7之约定内容存在矛盾,即便该通用条款第五条1之约定属实,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适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与惯例。(二)安徽久久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的《声明》载明,其与山东义泰公司2021年4月25日签订的《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安徽久久公司原因,声明合同作废。涉及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的工程项目均以编号为《KFDX2021-07》的《康复大学项目创新核等部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为准。即,安徽久久公司已以书面形式明确否定了2021年4月25日的KFDX2021-03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而其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该声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安徽久久公司就其主张的出勤人工提交的考勤表无签字盖章,难以作为计算依据采信,其关于电动升降机租赁费及应当额外支付该费用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二、安徽久久公司对其主张的疏通、维修工作无充分证据证明。安徽久久公司就涉案工程已与山东义泰公司结算并确认已完工工程量为269,471.63元,一审中,安徽久久公司对该工程量造价亦予以认可。安徽久久公司主张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疏通、维修工作,但其既对进行上述工程结算时因何未一并结算疏通、维修费用无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经山东义泰公司确认的相关签证单或其向山东义泰公司报送过相关签证单的证据,且经一审问询,安徽久久公司亦不同意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故,本院对其主张额外完成大量疏通、维修工作的事实难以确认。
综上,安徽久久公司与山东义泰公司已经结算确认工程量为269,471.63元,安徽久久公司已确认的山东义泰公司代付且同意抵扣的款项383,200元已经超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造价。因安徽久久公司对山东义泰公司应当支付其结算价款之外的其他费用无充分证据证明,一审对此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安徽久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0元,由上诉人安徽久久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孙向东
审 判 员 王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速成
书 记 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