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2065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571754711W。
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王岗大道交口东南角圣地雅阁**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5E01C。
法定代表人:黄国程,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原告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黄如玉
人民陪审员 马小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璇